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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润福泉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圣州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润福泉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圣州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四川省成都润福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福,经理。被告山东圣州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孝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成都润福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州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成都润福泉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0元,由原告四川省成都润福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芹华代理审判员  冯 莹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毕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