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4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与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4227号原告王××,女性,年龄55。被告柴××,男性,年龄5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