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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孟义坤与被告孟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义坤,孟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孟义坤,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被告孟刚,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原告孟义坤与被告孟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义坤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义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义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义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