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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执字第13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姚江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姚江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冯高发,黄干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邮执字第1368-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姚江水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盱眙县工业开发区金桂大道37号。法定代表人黄治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冯高发。被执行人黄干龙。本院(2012)邮商调初字第0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高发、黄干龙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高发、黄干龙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404231.0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高发、黄干龙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卞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