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通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邵春萍与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通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邵春萍,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翻身村。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负责人许萍,副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春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邵春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7915.00元,并承担案件一、二审诉讼费20元,执行费16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在乐山市商业银行五通支行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乐山市竹根职业中专学校在乐山市商业银行五通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扣划金额为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零肆元整(小写1810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禄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