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开平爱颖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平爱颖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8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劳蔼婵。被执行人开平爱颖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常铭。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开平爱颖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工资支付纠纷一案,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开人社行理字(2013)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平爱颖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夏淑清等35名工人工资14528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开平爱颖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该公司停产后欠840名员工劳动工资5648276元,开平市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对该公司所欠的劳动工资进行了垫付。对该公司所欠的劳动工资系列案件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开平爱颖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除抵押物以外的布料、牛仔裤成品、半成品、废品,汽车等已进行了委托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于清偿市政府所垫付的工资。现时被执行人开平爱颖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厂房、办公楼、机械设备等抵押于开平市长沙农信社并由江门中院查封,故对该部分财产本院暂未能处置。除抵押物以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爱颖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勇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