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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洪竹爱与被告东营市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竹爱,东营市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0号原告洪竹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淅江省瑞安市人,住淅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赵景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宁路202号。法定代表人周学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竹爱与被告东营市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竹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洪竹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竹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洪竹爱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