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尤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尤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53597-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苏渊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蔺大勇,男,汉族,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尤利,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尤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美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