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吴孝贵,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冉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