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三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2014)莲民三初字第00006号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商鹏、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商鹏,骆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三初字第00006号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号。法定代表人铁群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铁晓颖,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赵慧,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商鹏,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骆涛,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商鹏、骆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