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曾伟。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曾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徐某驾驶严重超载(实载67290kg,核载15670kg)的赣H×××××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瑞安市飞云街道驶往锦湖街道下湾村方向。0时20分许,途经新瑞枫线10KM+550M即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白莲村地段,被告人徐某驾车左转弯后逆向行驶,与相向由叶某乙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叶某乙被其驾驶的货车碾压后当场死亡,正三轮摩托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事故责任查明,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叶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车辆碾压)致严重胸部损伤及右上肢损伤后引起创伤性失血休克而死亡;赣H×××××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技术状态差、近光灯不亮,不符合技术要求。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及赣H×××××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已调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叶某甲的证言,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事故调查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技术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