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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磨焕亮、磨仕振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磨焕亮,磨仕振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84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磨焕亮。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磨仕振。因本案于2013年8月5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梁某,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3)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磨焕亮、磨仕振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莹、被告人磨焕亮、磨仕振及其辩护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4日至7月18日,被告人磨焕亮、磨仕振经事先商谋后,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共同行至广西国有高峰林场六里分场21林班4经营班1小班砍伐桉树30株并归堆、装车。7月18日15时许,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将上述木材运至安吉木材加工厂欲销售时,磨焕亮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伐的30株巨尾桉林木蓄积量为5.0128立方米。2013年8月5日,磨仕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磨焕亮、磨仕振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山界林权证、林木收条、证人谢某、磨某、潘某、张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报案材74料、被告人磨焕亮、磨仕振的供述和辩解、林木盗伐情况调查报告、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磨仕振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磨仕振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磨仕振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3、犯罪所得已经被追回,建议判处被告人磨仕振拘役六个月以下。本院认为,被告人磨焕亮、磨仕振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证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砍伐林木的蓄积量达5.012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谋并积极参与实施犯罪,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按照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磨焕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磨仕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磨仕振是初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磨焕亮、磨仕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磨焕亮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磨仕振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梁雄人民陪审员  黄 润人民陪审员  何曼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晓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