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5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乔治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强,乔治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5666号原告李永强,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乔治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强与被告乔治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永强负担。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