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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5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乔治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强,乔治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5666号原告李永强,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乔治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强与被告乔治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永强负担。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