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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充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南充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冯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冯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南充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