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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知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XX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XX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982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杰,男,系XX市XX区XX家电商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XX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