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岷梅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岷梅民初字第19号原告唐某某,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委托代理人唐某甲,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兴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由原告唐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某孩子抚养费16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三、由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唐某某嫁妆:人造革1.2.3.式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烤箱一个、DVD一台、音响一对、电视柜一套、衣柜一套、洗衣机一台、25英寸创维电视机一台;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宏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