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内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被告孟某某,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苑颖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