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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朱玉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75号罪犯朱玉龙,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田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玉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朱玉龙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淮刑终字第00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朱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玉龙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奖励、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