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邓学舜与杨炳涛、陈芳芳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邓学舜。被执行人杨炳涛。被执行人陈芳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学舜与被执行人杨炳涛、陈芳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炳涛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昌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伊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