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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邓学舜与杨炳涛、陈芳芳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邓学舜。被执行人杨炳涛。被执行人陈芳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学舜与被执行人杨炳涛、陈芳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炳涛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昌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伊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