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马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陈家桥诉王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桥,王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马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陈家桥被告王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桥诉被告王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桥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家桥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荣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