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华民初字第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罗军与宋建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军,宋建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华民初字第0465号原告罗军,男,1982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仝晓虎,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康,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罗军与宋建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军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军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罗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教智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