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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一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风波与河南省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刘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波,河南省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刘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张风波,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高玉红、梅剑,郑州市金水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13层。法定代表人田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刘金,男,1965年2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波诉被告河南省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刘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风波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风波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赔偿金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8元,减半收取2719元,由原告张风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