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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花园南路支行与范新颖、魏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花园南路支行,范新颖,魏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7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花园南路支行,住所地聊城市利民东路56号。代表人高海恩。委托代理人陈茂林,男。委托代理人刘雪,男。被告范新颖,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魏昕,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与被告范新颖系夫妻关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花园南路支行(以下简称花园路支行)与被告范新颖、魏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园路支行委托代理人刘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新颖、魏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园路支行诉称,2012年10月15日我行与被告范新颖、魏昕签订一份个人银保循环贷款合同,约定借款500000元,贷款期限一年,循环使用三年,被告每月还利息3250元,到期还清本金。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根据合同约定,我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范新颖、魏昕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全部利息。被告范新颖、魏昕未答辩。查明,2012年10月花园路支行与被告范新颖签订一份个人银保循环贷款合同,借款人为范新颖,贷款人为花园路支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借款用途经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即从实际放款日起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第一个浮动周期内,贷款年利率为6.5%,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还款,还款期限共计12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到期。上述合同签订后,花园路支行按约定于2012年10月15日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后被告范新颖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2012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上述债务发生在范新颖与魏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银保循环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花园路支行与被告范新颖签订的个人银保循环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范新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的条件已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范新颖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范新颖与魏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魏昕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范新颖、魏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0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瑞红审判员  虞增福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