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破(预)终字第13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童自华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自华,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破(预)终字第13046号申请人童自华,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联慧路101号1号楼B座1068号。委托代理人邬为忠,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水口子村甲1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学锋,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童自华以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缺乏偿债能力,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30日,其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055976,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水口子村甲1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注册资本:人民币835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经营范围:在规划范围内从事房屋的开发、建设、出售及其管理。2012年3月,童自华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9174、9175号民事调解书、(2012)丰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829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童自华对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因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给付义务,童自华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丰执登字第1821-2、1822-2、2930-2号轮候预查封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东区中���企业家大厦(现名为鸿坤国际大酒店)20层06-14号区域、20层05-69、05-70号区域,20层2011号房屋的执行裁定。2013年6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京无可供执行财产,童自华亦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作出(2013)丰执字第01521号、01522号、0152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本院认为,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水口子村甲1号,属本院辖区,本院对童自华申请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童自华作为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业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获得清偿。现童自华以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到期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破��受理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童自华对北京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吴 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