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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华容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华容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辩护人龚某某,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州华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辩护人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4日,公安民警根据吴某某(另案处理)的交代,在鄂州市华容区客运管理处办公楼对面楼房4楼2号的被告人姜某某租住地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麻果”107颗、疑似“冰毒”5小袋。2013年8月8日,经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姜某某处查获的可疑颗粒107颗(净重10.053克)及可疑白色晶体5小袋(净重0.884克)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搜查笔录、辨认笔录;2、鉴定意见书;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抓获经过证明、人口信息表等书证;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麻果”10.053克、毒品“冰毒”0.884克,数量较大,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麻果”及“冰毒”共计10.937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