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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民特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晞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晞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民特字第49号申请人王晞红,女,1963年5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晞红要求宣告丁士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丁士林,女,1933年7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王抚宁系其儿子,男,1958年6月14日生。申请人王晞红与被申请人丁士林系母女关系。2013年11月18日王晞红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丁士林由于患严重老年痴呆症,并伴发脑梗死、高血压病,已严重失忆、重度认知障碍,丧失了交流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无正常人行为能力,故申请宣告丁士林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丁士林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丁士林系老年性痴呆(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丁士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安洪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周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