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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张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付松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