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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黄军艳、黄红艳与被告李智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艳,黄军艳,李智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黄红艳,女,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21206XXXX,汉族,道县人,住道县XXXX。原告黄军艳,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60528XXXX,汉族,道县人,住道县XXXX。被告李智红,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60814XXXX,住道县XX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住所地:道县道州北路(交通局斜对面)。负责人李树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艳、黄红艳诉被告李智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军艳、黄红艳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艳、黄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1166.5元,由原告黄军艳、黄红艳负担。审判员  杨军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