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2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江民一初字第2140-1号王梦璎诉罗彩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璎,罗彩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140-1号原告王梦璎,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西路**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王跃辉,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孟忠,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被告罗彩念,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号**栋*****房。委托代理人雷灿荣,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维,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梦璎诉被告罗彩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罗彩念于2013年11月1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不在身份证地址居住已经超过一年以上,现在经常居住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23-1号居住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现被告罗彩念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23-1号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故对被告罗彩念管辖异议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罗彩念的居民身份证载明其住所地为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42号C8栋3-705房,本案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此,被告罗彩念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罗彩念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罗彩念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潘明焕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