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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执民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高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瑞执民字第29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责人林晓东。被执行人高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瑞商特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高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宣中村文华路厂房(房屋产权证号:000146**,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11)第201-0076号)及违章建筑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9月7日、2013年9月29日、2013年10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以起拍价2538万元、2200万元、1980万元予以公告拍卖。2013年11月8日10时27分3秒,竞买人陈培以最高价2600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宣中村文华路厂房(房屋产权证号:000146**,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11)第201-0076号)的所有权及(违章建筑)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培所有。该厂房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培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培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小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