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培良与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778号原告黄培良。委托代理人徐一川、潘波成,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与金洲路交叉口南边新城国际26层2602-2号房。法定代表人苏安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培良诉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培良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培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财产保全费1160元,合计2590元,由原告黄培良负担。审 判 长 周福升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