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岱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张先定与舟山中太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蹇继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定,舟山中太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蹇继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岱民初字第11号原告:张先定。被告:舟山中太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才根。被告:蹇继才。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先定诉被告舟山中太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蹇继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先定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平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启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