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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岱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张先定与舟山中太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蹇继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定,舟山中太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蹇继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岱民初字第11号原告:张先定。被告:舟山中太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才根。被告:蹇继才。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先定诉被告舟山中太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蹇继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先定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平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启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