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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行一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高东海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高东海;赵宗焕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宛龙行一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向生,任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高东海,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卧龙区。被申请执行人赵宗焕,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卧龙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2013)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第8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各征收高东海、赵宗焕社会抚养费5352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宛龙人口征决字【2013】第8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李继春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