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舒长林与王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长林,王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446号原告舒长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昕,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长林诉被告王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长林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长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舒长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长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交纳28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舒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龚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