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法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法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海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练倍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