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眉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胡超虎申请执行王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超虎,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眉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胡超虎,男,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王冰,男,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胡超虎申请执行王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装修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兴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