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道法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黄军某、黄某艳诉被告李某、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艳;黄军某;李某;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道法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黄某艳,女,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XXXXX,汉族,道县人,住道县XXX。原告黄军某,女,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XXXX,汉族,道县人,住道县XXX。被告李某,女,XX年X月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XXXXX,住道县XXX。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住所地:道县道州北路。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某、黄某艳诉被告李某、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军某、黄某艳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某、黄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1166.5元,由原告黄军某、黄某艳负担。审判员 杨军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