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松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欣、米长民、李淑芳、乌力吉图、王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欣,米长民,李淑芳,乌力吉图,王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母显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树鑫,男,满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欣,男,满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长五段钟楼小区新*号楼***室,职业不详。被告米长民,男,蒙古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职业不详。被告李淑芳,女,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职业不详。被告乌力吉图,男,蒙古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职业不详。被告王国强,男,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欣、米长民、李淑芳、乌力吉图、王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欣、米长民、李淑芳、乌力吉图、王国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欣、米长民、李淑芳、乌力吉图、王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文杰审 判 员  盆学慧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