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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60号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钢,该公司职员。被告:四川省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国 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