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盘锦春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春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洼民二初字第00489号原告盘锦春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山,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彤,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原告盘锦春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春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裴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