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民一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夏某与乔某甲、乔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乔桂,乔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一初字第949号原告夏某,女,193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被告乔某甲,男,汉族,1948年6月22日出生,深州市农民。被告乔某乙,女,汉族,1951年11月18日出生,衡水市农民。被告乔某丙,男,汉族,1960年9月9日出生,深州市农民。被告乔某丁(果),男,汉族,1956年6月9日出生,深州市农民。被告乔桂(某甲,女,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衡水市桃城区农民。被告乔桂(某乙,女,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深州市农民。被告乔某戊,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乔某乙、乔某丙、乔某戊、乔桂(某甲、乔桂(某乙、乔某丁(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12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长 范 涛审判员 岳春枝审判员 郝连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