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燕与刘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53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某,男,1984年0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姜卫民代理 审 判员 刘 敏人民 陪 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刘零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