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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肖若周与朱丰金、张学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若周,朱丰金,张学芬,瑞安市泓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商初字第103号原告肖若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崇、张盈盈。被告朱丰金。被告张学芬。被告瑞安市泓旭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丰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若周与被告朱丰金、张学芬、瑞安市泓旭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若周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