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尼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蔡某某申请执行袁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尼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本院在执行(2013)尼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蔡某某诉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表示已收到全部案件款,要求人民法院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尼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海 军代理审判员 托呼陶别克代理审判员 任 利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