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622号申请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08)三民(经)初字第0003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标的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次义务,2013年7月—12月小孩抚养费6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6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