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昌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马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昌民初字第58号原告马某,女,26岁。被告孙某,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范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