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倪受文与徐万礼、许天兰、徐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受文,徐万礼,许天兰,徐世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88号原告:倪受文,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万礼,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许天兰,女,1964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徐世磊,男,1991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受文与被告徐万礼、许天兰、徐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倪受文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倪受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倪受文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倪受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