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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倪受文与徐万礼、许天兰、徐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受文,徐万礼,许天兰,徐世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88号原告:倪受文,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万礼,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许天兰,女,1964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徐世磊,男,1991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受文与被告徐万礼、许天兰、徐世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倪受文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倪受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倪受文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倪受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