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潭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李桂英,女,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光泽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姚利,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与被告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建阳,但被告1992年离开建阳到福州市工作和生活,并购买了福州市的房产,一直居住至今,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鼓楼区,故建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亦认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鼓楼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鼓楼区,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建阳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姚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军福本裁定书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