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朱双道与季齐法、陈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双道,季齐法,陈恩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67-2号原告:朱双道,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季齐法,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陈恩凤(系季齐法妻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双道与被告季齐法、陈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恩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双道撤回对被告陈恩凤的起诉。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杨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