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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明前与承德县利凯达石材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前,承德县利凯达石材有限公司,许继军,王彦华,许继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李明前被申请人承德县利凯达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继军第三人王彦华第三人许继勇第三人许继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股权确认纠纷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股东享有的股权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在承德县工商局登记的股东股权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等事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常亮 搜索“”